司法与行政是两种性质迥异的活动,司法是典型的法律适用活动,其本质是追求公正的理性判断;行政则是典型的法律执行活动,行政以效率为价值取向,以服从为天职。司法制度是社会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,相对于行政执法,司法具有明显的中立性、被动性和程序性。遗憾的是,司法的个性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,司法的行政化趋势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。具体而言,法院的审判活动、人事管理、法官职级、经费来源等均带有浓郁的行政色彩。案件的内部请示汇报就是司法行政化倾向最明显的表现之一,也是最让法官头疼而又无奈的现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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